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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证:
学士学位授予条件: 1、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,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。 2、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。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、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。 3、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。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。 4、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“主干课程”
考试且通过。 5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成绩合格。 6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请学士学位:
A、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;
B、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; C、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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